11月22日,笔者从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按照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了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12月1日起,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实施范围
12月1日起,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域内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对两部制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单一制用户实行尖峰电价。
•优化时段划分
夏季(6至8月)
河北电网:低谷:0至8时;平段:8至11时、18至21时、22至24时;高峰:12至16时、17至18时;尖峰:11至12时、16至17时、21至22时。
冀北电网:低谷:0至7时、23至24时;平段:7至10时、12至14时、18至19时、21至23时;高峰:11至12时、14至17时、19至20时;尖峰:10至11时、17至18时、20至21时。
冬季(河北电网:每年12月及次年1至2月份;冀北电网:每年11至12月及次年1月份)
河北电网:低谷:0至7时、23至24时;平段:7至9时、12至17时、22至23时;高峰:9至12时、19至22时;尖峰:17至19时。
冀北电网:低谷:0至7时、23至24时;平段:7至8时、9至10时、11至14时、20至23时;高峰:8至9时、10至11时、14至17时、19至20时;尖峰:17至19时。
其他季节(河北电网:每年3至5月及9至11月;冀北电网:每年2至5月及9至10月)
河北电网:低谷:0至8时;平段:8至9时、12至15时、20至24时;高峰:9至12时、15至20时。
冀北电网:低谷:0至7时、23至24时;平段:7至9时、12至15时、18至19时、21至23时;高峰:9至12时、15至18时、19至21时。
如遇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由河北省统一调整峰谷时段。
•调整浮动比例
平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范围
铁路(含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商企业、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部队(含武警、消防、应急指挥,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监狱(含劳教所、看守所,不含生产经营企业,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医院、城乡供水(供热、供气)、发电企业的购电、城乡路灯用电;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商场(含商业综合体)、小区物业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超市、餐饮店(馆)和宾馆用户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商业用电、非居照明用电不实行尖峰电价。
(河北新闻网 通讯员张婉 、徐道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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