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和引导居民刚性和改善型合理住房需求,根据南京市《进一步优化政策举措促进南京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精神,结合我区目前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区指定范围内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出售我市自有住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进行补助,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相关资料图)
一、补助范围
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在雨花台区新滨江片区(板桥街道、古雄街道、雨花经济开发区)、西善桥街道秦淮新河以南片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二、补助标准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款的1%给予购房补助,以办理网签备案为认定标准。
2.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本市范围内自有住房并购买我区补助范围内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购房款0.5%的购房补助,出售自有住房以经备案的网签合同和完税凭证为认定标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经备案的网签合同为认定标准;对出售自有住房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时间顺序不做要求。
3.对于人才购房的,在我区补助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落户我区,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条件,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在享受《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购房补贴并连续5年足额领取后,后续5年每年再给予人才安居购房补贴金额10%的购房补助;经认定为D、E、F类人才的,再分别给予D类人才20万元、E类人才15万元、F类人才1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其他未经认定人才等级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给予购房款0.5%的购房补助。
4.对于同一企事业单位在我区补助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用途,符合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购买5套以上(含5套)的,按照购房款的2%给予购房补助;一次性购买10套以上(含10套)的,按照每套10万元给予购房补助。
5.对于同一企事业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在我区补助范围内团购新建商品住房,一次性购买5套以上(含5套)的,分别给予实际产权人相应购房款2%的购房补助(不与其他补助政策重复享受)。
三、申报流程
我区补助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前往雨花台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竹影路5号1栋)区住建局受理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按以下流程办理:
1.资格申请:申请人新购商品住房应在网签备案完成之日起6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资格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提交购房补助申请材料的申请人须为产权人,有多个产权人的,须确定其中一人作为申请补助领款人。(同一企事业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团购的由单位组织统一申请)
2.受理审核:区住建局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核程序;材料不全或不清晰的,应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补充完备。
3.补助申领: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应在取得新购商品住房不动产权登记证之日起90天内,前往区住建局受理窗口办理补助费用申领,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规范申领材料的,视同放弃补助。
4.审核发放:区住建局会相关部门核查房屋属性、网签备案时间、补助金额、证明材料等信息,审核确认后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申请材料
1.《雨花台区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助申请表》
2.《雨花台区“卖旧换新”购房补助申请表》(“卖旧换新”须提供)
3.《雨花台区企事业单位团购购房补助申请表》(单位团购须提供)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5.新购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人授权材料(有共有产权人的须提供)
6.新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备案证明
7.不动产权登记证、购房发票、完税凭证、申请人本市银行借记卡(补助款申领时须提供)
8.出售本市范围内自有住房网签备案合同、完税凭证(“卖旧换新”须提供)
9.人才证明、学历证明(同时提供学信网相关证明)、首套房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人才购房须提供)
10.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单位购房须提供)
11.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单位团购须提供)
12.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其他事项
1.市及我区其他有关政策与本政策补助项目相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2.在2023年8月1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的,本《细则》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助政策。
3.新购商品住房及出售本市范围内自有住房时间认定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
4.本《细则》所涉购房款以开发企业出具的税务发票为计算标准(不含税金)。
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区住建局牵头负责最终解释。
咨询电话:025-52867889( 工作日9:00-12:00、13:30-17:30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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